為了公正公開、合理合法地處理有關新聞道德失范的舉報投訴案件,嚴肅工作紀律,規(guī)范執(zhí)業(yè)行為,總結案件教訓,發(fā)揮警示作用,根據(jù)《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章程(草案)》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本條例為評議和處理舉報投訴案件的執(zhí)行程序和原則依據(jù)。
第二條 舉報中心在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中,選擇具有一定典型性、嚴重性或警示性的案例,報經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后,提交新聞道德委員會辦公會議開展評議,作出處理。
第三條?舉報中心負責向辦公會議提供案例的評議材料,包括案情說明、調查經過、核實結果、剖析評議以及對案例的處理建議,會前發(fā)至每位新聞道德委委員,事先做好評議表決準備。評議材料和處理建議形成之前應征詢法律界委員的意見。
第四條?新聞道德委辦公會議在委員民主評議的基礎上,對評議材料和處理意見進行投票表決。同意票數(shù)達到實到人數(shù)三分之二、并不少于全體委員人數(shù)二分之一,則為表決通過。
第五條 評議材料和處理建議如在會上未獲通過,舉報中心應該綜合吸收委員提出的意見進行補充修改,一般情況下采用寄發(fā)每位委員的辦法,以書面形式重新進行表決。
第六條 舉報中心根據(jù)新聞道德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意見,正式作出結案決議和處分決定,除了以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名義反饋被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外,并反饋舉報投訴人、舉報材料轉辦部門以及被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同時要以專報形式向被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以及當事單位和個人反饋新聞道德委員會辦公會議對該案例的剖析評議意見。
第七條 新聞道德委辦公會議之后,舉報中心應將案件的調查結論、處理決定和剖析評議意見,以簡報形式報送省委宣傳部,并印發(fā)新聞道德委委員、各新聞單位。
第八條 為嚴格紀律、嚴肅法規(guī),要以核準事實為依據(jù),以《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新聞工作法律法規(guī)、新聞宣傳紀律為準繩,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性質、情節(jié)輕重和社會影響,進行仲裁處理。處分種類分為以下7種:
1.預警談話?適用于存在道德失范傾向,引起一定的不良影響,但尚未造成實際后果的單位和個人;
2.公開檢討?適用于因道德失范造成一定的后果、引起不良社會影響,但有較深刻反思認識的單位和個人;
3.停職檢查?適用于因道德失范違背執(zhí)業(yè)要求,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但尚屬首次并有較深刻反思認識的個人;
4.記過問責 適用于對道德失范有損隊伍形象并造成不良后果負有領導責任的個人;
5.停刊整改?適用于因道德失范干擾正確輿論導向,損害傳播真實性、公信力,引起重大新聞糾紛的媒體單位;
6.撤職開除?適用于道德失范,以職謀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適合從事新聞工作的個人;
7.移交司法?適用于因道德嚴重失范而觸犯刑法的個人。
以上處分辦法,視案件的實際情況,有的為單項執(zhí)行,有的為數(shù)項連帶執(zhí)行。
第九條 被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要自覺維護新聞道德委員會處理決定和評議意見的權威性、嚴肅性,認真執(zhí)行,落實整改,肅清影響。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必要時還要在媒體上進行通報公示。
第十條 舉報中心對案件的整改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督檢查,并以簡報形式通報道德委員會辦公會議評議和整改